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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信托合同争端解决策略

发表时间:2024-06-02 06:36作者:李迈律师

长期以来,在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违反《私募暂行办法》等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定是否会对基金合同效力产生影响素有争议,原因在于该等规定至多仅为部门规章,无法直接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而《基金法》虽为法律,但部分规定毕竟较为原则、概括,在个案中适用亦存在较大论证难度。《私募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渊源上可以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日后如基金合同的约定或私募基金法律关系项下各方主体的行为违反《私募条例》,将直接对基金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或至少将引起较大争议。今天李迈律师跟大家聊一下私募基金与信托合同争端解决策略

私募基金纠纷的解决方案因具体情况而异。对于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委托人应当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对于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充分尊重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在协议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倾向于支持赔偿请求。而对于投资款项返还的相关纠纷,只有在满足退伙或解散清算条件且有限合伙协议并未对投资款的返还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单方要求返还投资并不当然得到支持。

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召开合伙人会议是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行使《合伙企业法》赋予的权利,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等,亦可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由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或解散合伙企业,通过清算程序实现资金的退出。

总而言之,解决私募基金纠纷需要充分理解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保护契约精神和合理交易期待,建立行业规则,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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