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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如果一方签下担保协议却欠钱不还,另一方有义务进行偿还吗? 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发表时间:2024-03-25 09:36 一、案情简介 甄俊(化名)与甄帅(化名)系父子关系,郝靓(化名)是甄帅的妻子。甄俊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A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甄帅为A公司向B公司供货的货款安全提供了保证担保。然而,B公司拖欠货款,导致A公司提起诉讼。经过和解与再次诉讼,甄帅等人被判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款项。在执行过程中,因甄帅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A公司发现甄氏父子与郝靓共同经营C公司,认为郝靓应承担共同债务。郝靓以B公司与自己无直接联系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遂起诉郝靓。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郝靓在买卖合同业务中多次签名,表明其参与了公司业务。甄氏父子与郝靓作为家庭成员,在业务中的行为系出于家庭共同利益。因此,该担保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A公司表示愿意仅追究货款本金责任的前提下,法院裁定郝靓在30万元范围内与甄帅连带承担担保责任。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案中,郝靓虽然没有直接签署担保协议,但她在买卖合同业务中的多次签名行为表明她参与了公司的业务经营。法院据此认定,甄氏父子与郝靓的行为是出于家庭共同利益,因此该担保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担保债务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为他人借贷提供无偿担保,且未将担保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担保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因此,在判断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担保的性质、收益情况以及收益的使用情况。 四、李迈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担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纠纷。通过分析案情和法院判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夫妻一方在业务中的行为系出于家庭共同利益,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有关时,该担保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结论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在担保债务中的责任范围,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夫妻双方在涉及担保行为时应谨慎考虑,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